朝阳县冠达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3730号 原告:**,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菠萝赤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