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民初3730号
原告:**,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菠萝赤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