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执恢333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9137XL。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该行职员,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运德物资经销处,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88G-102号,组织机构代码L4431564-8。
投资人:***。
被执行人: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街道波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67046065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
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朝阳市运德物资经销处、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朝双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运德物资经销处、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运德物资经销处、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1922138.6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50元、执行费21732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市运德物资经销处、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朝阳市运德物资经销处、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市运德物资经销处、朝阳县晟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