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同力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29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同力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汉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拆减半收取为737元,由原告武汉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真
书记员  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