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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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22执2153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93401268A,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679158751T,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段勤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根据生效的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22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应当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款700000元,并向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400元。但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前履行义务,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2月7日多次对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向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中科合成油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索南扎西
审判员南加卓玛
审判员郭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武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