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5民初1848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中科合成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93401268A。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科合成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合成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光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亚男
书 记 员 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