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2执保530号之一
本院受理肃宁县亚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陕0402执保530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陕0402执保530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二页第六行“220000万元”补正为“220000元”,第二页第十三行“(2018)”补正为“(2019)”。
审判员 张 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