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3670号
原告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巨鼎煤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鱼 跃
书 记 员 秦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