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2执保530号
肃宁县亚星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60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迈纬尔胶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2346.53元,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高新科技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636.23元,兴业银行西安丈八北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805.86元,工行陕西省咸阳彩虹支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8612.5元,平安银行咸阳分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XX6账户1265.42元,共计:13666.54元。其他财产未查控到,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现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402执保530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贇
书 记 员 孙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