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4487号
原告陕西科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2004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吕梁中阳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82004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任伟 人民陪审员程明放 人民陪审员谢玉雷
书记员朱玉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