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1民初1881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7日生,住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8XXXX701073028。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陕西省渭城区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生,住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906170538。
被告: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31755J。
地址:咸阳市秦都区高新区XX路XX号。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577830025L。
地址: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号楼XX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房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6332420U。
地址: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某某、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免于缴纳。
审 判 员 田文峰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广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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