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398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登飞,系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31755J。
法定代表人:邹威文。
被告:高某某,男。
原告***与被告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60元,减半收取18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伟圣
人民陪审员 王晓建
人民陪审员 魏岁利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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