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远路1号。
法定���表人梁岩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皋经济港开发区石化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朱红兵。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通仲调字第6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85000元、利息28126元,合计113126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2月15日,自2017年12月15日起应以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实际付��款项之日止。二、仲裁案件受理费5595元、处理费1678元人,合计7273元,由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由张小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13126元及利息,仲裁案件受理费5595元、处理费1678元,执行费1706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经济开发区又来沙主江堤外的土地(查封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
4、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苏0682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5、本院已将本案执行进程告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已受理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其应当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表示将会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2018)苏0682破1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财产将移送破产程序中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将向破产清算管理人申报本案债权,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仲裁委员会(2017)通仲调字第6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蒋晓荣
审判员 石磊山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