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201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海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梁岩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立军,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启东好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海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与被执行人启东好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681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好多公司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中远公司13000元,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执行人好多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好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115元,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7月2日,法院综合送达平台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好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馈显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的案件。
3、2020年9月11日,本院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好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状态,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对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3115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苏0681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需对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被查封的财产续封,请于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许 浩
审判员 彭福亮
审判员 袁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吴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