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执1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梁岩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租人民币7200元,水电费人民币2878.65元,合计人民币10078.65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3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2、2019年3月28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海马牌、苏F×××××开瑞牌、鲁Q×××××江淮牌汽车各一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546e@wx.tenpay.com】资产数额为3094.36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16****373】资产数额为1550.04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
3、2019年4月4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4、2019年4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牌号为苏F×××××、苏F×××××汽车各一辆;针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异地牌号为鲁Q×××××汽车,因上述车辆现均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故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2019年5月30日、9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发起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情况基本相同。
6、2019年6月4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085e****546e@wx.tenpay.com】,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实际控制金额为3008.36元,于2019年8月19日将该款扣划至本院财政账户,扣除本案执行费51元后,余款人民币2957.36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16****373】资产数额为1550.0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于2019年8月19日将该款扣划至本院财政账户,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7、2019年9月4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2019年9月5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寄送传票,责令其于2019年9月9日上午9时到达本院进行执行谈话,但其尚未按时到场进行约谈。
9、2019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执行费51元、执行款人民币4507.4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以上查明的财产并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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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 礼
审判员 陈 程
审判员 王明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