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远海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民终10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飞,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梁岩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莉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远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102715.75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查清集体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一审判决计算加班工时未对存在的休息时间进行折算存在错误;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被上诉人中远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远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102715.7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远公司提交《南通中远船务/启东中远海工工会第三届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全委(扩大)会议暨三届三次双代会预备会纪要》、《南通中远船务/启东中远海工集体合同》已证明加班工资基数已经合法程序确定。***认为该集体合同未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尚未生效,不能作为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依据;中远公司认为,该集体合同在另案中***已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庭,经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仲裁裁决确认其效力,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并以此确定加班工资基数依据。***提交了《南通远洋船务人事工资管理制度》以及加班加点制度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中远公司认为该制度为其前身所制定,已因后来的制度所取代而失效,不能作为本案确定加班工资标准的依据。另查明,***的岗位施行做一休一的排班制度,其工作场所具备休息条件。中远公司计算***的加班工时未对存在的休息时间进行折算。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组织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本案中,中远公司计算加班工资的计数基数已经职代会决议决定,合法有效,***要求按已失效的制度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中远公司自愿支付***加班工资差额部分,法院照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的诉讼请求;二、中远公司自愿支付给***加班工资差额部分6921.36元,法院照准。此款由中远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审中,中远公司提交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证明中远公司的集体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5月19日报送劳动部门备案。***质证认为,相关材料在一审时候已经存在,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有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4年5月19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认为中远公司与中远公司工会委员会签订的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本院认为,中远公司与中远公司工会委员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经过合法程序形成,并已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该集体合同依法成立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认为该集体合同未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尚未生效,不能作为确定加班工资基数的依据,其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中远公司新的加班工资计算办法经过该公司职代会决议决定,合法有效,旧有的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已为新的加班工资制度代替,***提交的《南通远洋船务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已经失效。***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休息时间折算办法,均系依据中远公司以前的规章制度得出,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
综上,***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钱泊霖
审 判 员  王吉美
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