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平利县旭日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执448号

申请执行人:平利县旭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63054522518,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吉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军。

被执行人: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0496144P,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科技园B02307。

法定代表人:于辉。

申请执行人平利县旭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191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斗金公司应支付旭日公司160000元,于2020年7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款项50000元于2020年9月20日前付清;如斗金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旭日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127元。因被执行人斗金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2月20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其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财产反馈表、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91民初1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吉航

书 记 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