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恢89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丹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华,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科技园B02幢3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葛冬梅,女,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葛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102民初94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2执恢89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圣祥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史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