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4347号
申请执行人:***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Y35R1X3,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王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0496144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于辉,该公司总经理。
***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9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被告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156107.38元,自愿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56107.38元,余款10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被告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律师费7000元,合计12000元;三、如被告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1元,由被告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
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3、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4、再次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款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秦 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