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喜德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住四川省喜德县。
主要负责人:杨朝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飞,系该局职工。
被执行人: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喜德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与江苏斗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3432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吉布吉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依火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