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港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北港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9民初891号
原告:**,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登腾,大化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西北港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南宁市高新六路15号车间厂房6楼,现办公场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北部湾港务大厦18楼1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1XR8Y。
法定代表人:黄海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北港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桂1229民初889号原告宁锋智与被告广西北港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系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分别向本院提起的诉讼。为方便审理,节约诉讼成本,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桂1229民初889号案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桂1229民初88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莫 克
审 判 员  曾绍流
审 判 员  农丽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黄艳莹
书 记 员  罗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