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4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主要负责人:张小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姚海滨,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审被告:武汉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环卫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舒红玉,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姚海滨、武汉拓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兰
审 判 员 王丹红
审 判 员 晏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 丹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