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247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8011292)。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九五国际广场18号826。
法定代表人: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宇、包倩雯,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三样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28145P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梁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三样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三样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0008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周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