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顶尖广告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011民初798号
原告:内江顶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南环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陈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特别授权),男,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告: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九五国际广场18号826。
法定代表人:徐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宇,系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原告内江顶尖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江顶尖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装饰装修款15,000元,双方就此一次性终结了结。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江顶尖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元,由原告内江顶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