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03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宇,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倩雯,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企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845170,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1-1-28。
法定代表人:王和兰。
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企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03民初1093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企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70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企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企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在另案中扣划余额282842.90元,本案参与分配后受偿70710.73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企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282842.90元,优先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70710.73元。
因被执行人宁波企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企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企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203执4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庄春梅
执行员 杨晨炯
执行员 韩卫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