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1财保73号
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88011292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九五国际广场18号826。
法定代表人: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倩雯,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8492元的财产。担保人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8492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462元,由申请人宁波高新区逸术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晓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许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