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众鼎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文乐物流有限公司与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112民初950号
原告济南文乐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文乐物流公司)与被告孙志强、被告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简称众鼎物流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同日,文乐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案中止审理。鉴定结论作出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曰刚,孙志强及众鼎物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澎、众鼎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圣朋,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光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文乐物流公司主张运输费3420元,该费用系事故发生后从事故地点运往淄博时的费用。众鼎物流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车上有货,但是现场没有倒货。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认为倒货费系间接损失,不予承担。本院认为,文乐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系由文乐物流公司向山东双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运输服务运费”发票,该发票不能证实发生的该运费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且文乐物流公司未能提交运输合同等材料与该发票相佐证,故文乐物流公司主张的该项运输费用,本院不予认定。 3.文乐物流公司主张营运损失44000元,按2000元/天计算22天。孙志强、众鼎物流公司认为文乐物流公司计算标准过高,认可按照500元/天计算22天。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认为文乐物流公司计算标准过高,且该损失系间接损失,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不予承担,并提交保险条款1份证实。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约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本案中,文乐物流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应当赔付的范围,故对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文乐物流公司同意按照500元/天计算22天,故对文乐物流主张的停运损失11000元(500元/天×22天),本院予以确认。 4.文乐物流公司主张鉴定评估费4400元,并提交济南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费发票1份证实。孙志强、众鼎物流公司对文乐物流公司的该项主张无异议。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认为,评估费亦系间接损失,不属于其应当赔付的范围。本院认为,评估费系文乐物流公司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即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承担,故对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的该项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文乐物流公司主张的评估费4400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志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作为该事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文乐物流公司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限额内,根据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故文乐物流公司要求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车辆损失、维修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文乐物流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系间接损失,由众鼎物流公司予以赔偿。文乐物流公司主张的运输费,因其提交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实其该项损失,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孙志强系众鼎物流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由众鼎物流公司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27日2时20分许,孙志强驾驶众鼎物流公司所有的鲁AU7981号重型货车,在协和学院路口由南向北西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靖纪建驾驶的文乐物流公司所有的鲁AE3327/鲁AQ393挂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靖纪建受伤,隔离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志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靖纪建无责任。事故车辆鲁AU7981号重型货系众鼎物流公司所有,该车在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1份,商业三者险150万,并投保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的保险期间。 二、2019年3月25日,济南万通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济南万通价评字(2019)第WT0308-3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为:标的鲁AE3327车辆损失在评估基准日的损失价值为:50000万(大写:伍万元整);标的鲁AE3327车辆合理维修时间评估意见为22天。孙志强、众鼎物流公司、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对该评估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评估报告认定事故车辆报废与出具合理维修期间为22天前后矛盾。文乐物流公司依据该评估报告主张车辆损失5万元,孙志强、众鼎物流公司、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未对该项费用提出异议,故对文乐物流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 文乐物流公司主张为司机治伤垫付医疗费1909.78元。本次事故,造成鲁AE3327/鲁AQ393挂半挂车靖纪建受伤,花费医疗费1909.78元,因靖纪建系文乐物流公司的员工,该费用已由文乐物流公司垫付,并提交靖纪建门诊病历1份、检查报告单2份、医疗费用票据2份证实。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予以认可,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三、双方当事人对文乐物流公司因交通事故的维修费、运输费、营运损失、鉴定费等损失有争议,本院认定如下: 1.文乐物流公司主张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挂车维修费2200元,历城区老孙汽修厂出具的销货清单1份、个体户姜新波出具的收据1份证实。孙志强、众鼎物流公司、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认为文乐物流公司评估的系主车鲁AE3327车的车辆损失,该项主张系挂车的维修费;文乐物流公司提交的收据及销货清单虽系非正式发票,但其车辆系在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的要求下由人保财险济南分公司拖车将其车辆拖至该维修厂修理;故对文乐物流主张的挂车维修费2200元,本院予以确认。
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济南文乐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医疗费1909.78元; 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济南文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维修费、评估费2000元; 三、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济南文乐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维修费、评估费54600元(5万元+2200元+4400元-2000元); 四、限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济南文乐物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11000元。 五、驳回济南文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济南文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29元,济南众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虎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