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众鼎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众鼎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4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众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9号荣盛时代国际广场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5-131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084006898A。
法定代表人:郑兆良,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
济南众鼎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限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众鼎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315278.76元。二、限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众鼎建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315278.7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市场报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07元,保全费5000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其已签收。
因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晓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可用余额较少,本院未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9月10日,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冻结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均未执结。
4.2021年10月11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众鼎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告知可申请悬赏执行,告知执行情况,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33768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