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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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3民初3834号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时代广场)2幢102室、201室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88882668W。
负责人:陆一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桑,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男,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工作人员。
被告: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西子国际金座2幢32层3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0M1H3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临平支行)与被告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南京银行临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桑、陈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南京银行临平支行基于与被告华筑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书》、与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借款展期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等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华筑公司归还原告南京银行临平支行借款本金379624.15元、利息3815.17元、罚息22174.81元、复利245.61元,暂计算至2022年5月9日,此后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华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
借款人:华筑公司。
借款金额:200万元。
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
借款利息:固定利率,即年利率4.35%。
罚息利率: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罚息及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还款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担保情况:***为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展期情况:南京银行临平支行同意借款合同项下华筑公司所欠借款的还款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18日,自展期日起,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4.35%。
还款情况:借款期间,华筑公司未按约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亦未按约返还借款本金。截至2022年5月9日,华筑公司欠南京银行临平支行借款本金379624.15元、利息3815.17元、罚息22174.81元、复利245.61元。
其他: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2022年4月1日变更名称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行临平支行基于与被告华筑公司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书》、与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借款展期担保承诺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南京银行临平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华筑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的民事责任。***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南京银行临平支行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借款本金379624.15元。
二、被告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利息3815.17元、罚息22174.81元、复利245.61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2年5月9日,此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另计)。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8元,减半收取36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49元,由被告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董文
二○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沈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