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9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西子国际金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华筑数据(浙江)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99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曹辉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苏志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