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102执2818号
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宝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联系人:周良龙
联系电话:6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