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7民初626号
原告: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海阳市核电工业区大辛家村。
法定代表人:奚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欣,山东宁欣英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的(2021)鲁0687民初144号原告***诉被告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0687民初14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丛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