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0901号
原告: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一村4组41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因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