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10901号 原告: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八一村4组41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上海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因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