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340号
原告西安红星灯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宏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袁军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宗民,男。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北环中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崇业路23号丰泰大厦18层D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红星灯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及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红星灯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红星灯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75.50元,下余75.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