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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凤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红星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抗22号
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伯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红星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军孝,系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诉人西安红星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陕03民终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以陕检民(行)监(2018)6100000004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桂 红
审判员 董 琪
审判员 黄海鹰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