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97号
原告西安红星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民经路5号。注册号610132100012143。
法定代表人袁军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种秦涛,男。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高新区高新二路四号西组团11号中国大厦三楼。
法定代理人金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红星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红星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8元,其余7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袁辉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