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1043号
原告:***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天柱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曹西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宝同,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凌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华
法官助理 赵潇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