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9民初5783号
原告: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西首。
法定代表人:凌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诚,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玉山镇政府工业园区。
负责人:张宝金,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诉被告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5.19元,减半收取9102.6元,由原告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任祥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