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广盛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财保65号
申请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
申请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提交担保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泰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翠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忠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