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9执176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广盛源工程服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西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9266.1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西首名下有鲁X×××××号依维柯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西首名下有鲁X×××××号依维柯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 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