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32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金岛街3号第一栋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77026158。
法定代表人:黄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儿,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兴华路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35964M。
法定代表人:徐柏林。
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99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瑞龙环保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321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9996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