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

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天晨商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544号
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兴华路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35964M。
法定代表人:徐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伟,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7层自编05、06、07、08单元,5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法定代表人:李钦。
被申请人:佛山市天晨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燎原路104号首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82921845C。
法定代表人:杨鉴辉。
原告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天晨商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天晨商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12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保单号:SVJX191922215300××××)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天晨商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29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海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何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