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5539号之二
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兴华路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35964M。
法定代表人:徐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世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华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华莱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胜社区平胜大道(原农科所地块)C1区自编二排23号(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UCTTX6。
法定代表人:刘华训。
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华莱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刘华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华莱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1705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冻结存款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华莱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7059.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柏泰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华超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华莱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7059.8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