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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2824号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白石村兴华路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82935964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路1号君华新城7区77幢73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W17P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法务。 被告:**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佛建设路333号7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JEA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业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盈公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君盈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君盈公司签订的中山市***花园1-5栋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JH-JHXM-施工-0046),合同金额673047.19元;2.被告君盈公司支付原告因解除合同遭受的各项损失费用总计431750.02元及利息(利息以431750.0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全部本息时止;3.被告**公司对被告君盈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原告**门业公司变更诉求二为损失费为341006.66元,利息变更为以341006.66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原告**门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损失以评估金额为准,诉讼费用包括评估费。事实与理由:因工程建设需要,被告君盈公司将中山市***花园1-5栋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变更前名称:广东***防有限公司)双方并且签订了合同名称为中山市***花园1-5栋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JH-JHXM-施工-0046),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合同约定的工期为75天,被告君盈公司要求原告2019年6月入场开工(实际开工时并未签订合同)。原告依约到场后发现工程未完全具备开工条件处于停工状态,因工程不具有施工条件导致原告无法如期施工,原告曾多次书面联络被告开工日期均无法答复。原告依合同约定为工程施工聘请人员,购买材料,生产产品,而被告君盈公司一直无法提供施工条件至今已经逾期近两年,因此导致原告遭受了停工、窝工、仓储等重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查,被告**公司是被告君盈公司的独资股东,依法应对被告君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得向法院一并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准原告诉讼请求。在2020年4月30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90743.36元。被告君盈公司所属的君华集团当时在中山有两个项目,还有一个是***项目,也是烂尾的,我方也已向法院起诉,案号是(2020)粤2071民初40709号,现处于评估阶段。 原告**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主要证据:1.企业机读档案变更登记资料;2.中山***花园1-5栋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3.***项目现场清单;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5.现场照片;6.**门业***于*****的微信聊天记录;7.律师函;8.**门业***与******的通话记录;9.新闻网页打印件;10.评估申请书;1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2.单位工程开工令;13.施工指令单、设计变更单;14.评估费缴纳通知书、增值税发票。 被告君盈公司未到庭应诉,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称,一,我单位同意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二,被答辩人要求巨额损失费无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由于经营困难,我方并未向被答辩人发出开工通知,不存在任何损失,同时,被答辩人也从未通知我方有或者可能有损失,因此被答辩人主张事实无事实依据。 被告君盈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9年9月,君盈公司(发包方、甲方)和广东***防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以下简称***防公司)签订中山***花园1-5栋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编号JH-JHXM-施工-0046),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第二条,承包范围为中山市***花园1-5栋防火门及***供货、安装及配合一次性通过甲方、监理及政府部门相关验收;第五条,合同暂定造价780734.73元,不含税价673047.19元,税金107687.54元,税金部分暂按16%计算。最终支付本合同款项时,不含税部分价格不变,税金部分按实际提供的发票税率及相应金额为准。合同暂定价格说明,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综合单价已考虑满足图纸及构造做法的所有工序的费用、人工材料价格……。处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工程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第六条,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也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合同协议书、本合同的专用条款等。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约定:第四章第1条,甲方应提前3日向乙方发出进场通知。第八章,第4条,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2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72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可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二十章,第2条,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均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第二十二章,甲方驻工地代表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为***。第二十四章,第1条,本合同开工日期暂定为2019年5月10日,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第2条,自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共75天。第三部分合同附件,附有廉洁合作条款、关于涉及变更、工程指令及签证的协议、收款账户资料证明、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函、施工现场违章事项细则、以及工程采购基数要求及质量要求。第四部分合同计价清单,即***项目现场清单,合计金额为431750.0272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的每一页都盖有君华集团采购管理部的公章。 君华公司的单位工程开工令载明:致***防公司,抄送广东高宏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贵司承接中山***花园1-5栋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编号JH-JHXM-施工-0046),现场已具备进场施工条件,请贵单位组织进场开工,明确2019年7月17日为你司开工日期。特此通知。项目工程师处有***、XXX(签名无法识别)签名字样,工程总监处有***签名字样。 施工指令单(指令编号JH-XMS一期-指令单-101)及施工指令审批单载明:君华公司的项目工程师***、工程总监***等人曾于2021年3月26日、2021年6月16日期间向***防公司下达施工指令,要求***防公司根据指令要求,调整设计方案、变更修改设计等。 2020年4月30日,君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90743.36元给***防公司。 2020年11月4日,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向君盈公司出具的律师函载明,1.受***防公司委托,要求该项目以甩项结算方式与贵公司解除合同,请收到本函后5日内就***防公司已完工部分,进行验收工作后接收管理已完工的工程,并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未能安装完毕的防火门,将全部发货至项目所在地并移交贵司管理,***防公司不再负责安装工作。 **门业公司的员工***和***李姓员工(以下简称**)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7月27日12时45分,***说“**,按照您们发给我公司的函件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我材料全部发到现场,都是您们现场根本不具备条件安装哦”;**说“嗯,确实存在的,上次说的门扇进度,还没报过来啊,早报早走路程,流程也要走个个把星期的”;***说“总包单位现场根本没有动静,要收进口的没有收,设备该进的没有进”;**说“除了设备要进设备的、其他的门框都可以装”;***说“这样子下去我工人跟公司哪里的钱哪里背的起啊”;**说“门框完活了,后面门扇也就快”;***说“你那里除了设备房也没有几个门没有安装了”。 2021年10月29日,**门业公司的员工***和***项目***的电话录音显示,***说“你好,现在***这边,我上次不是还那个第二次门框,还剩下有30多个没发。我现在说厂里堆货也堆太多了,做也做了这么久了,我们想把这些货先发到项目上这边,你的项目可以进吗”,***说“你说先放在项目上面是不是啊”,***说“对”。***说“进是可以进啊”,***说“可以进是吧”,***说“嗯嗯”。***说“那你这边大概什么时候还才可以施工呢”,***说“还不知道啊”。***说“这边现在没有定时间吧”,***说“对,现在还没定”,***说“好,那我先放到项目咯”,***说“好”。 **门业公司向君盈公司、**公司追收款项未果,遂向法院起诉。**门业公司为本案诉讼预付鉴定费12700元。 另查,***防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门业公司。 再查,君盈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君盈公司的唯一股东。本案的诉讼材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君盈公司2022年2月15日签收。**公司2022年2月21日签收。 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门业公司申请依法委托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花园××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中山成诺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评估报告,载明评估基准日时委托评估资产的评估值为3787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门业公司(即***防公司)与君盈公司签订的中山***花园1-5栋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君盈公司因故致使项目停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门业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合同。**门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材料于2022年2月15日送达君盈公司,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上述合同于该日解除。根据现有证据施工指令单等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君盈公司辩称未发出开工通知的意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上述安装工程合同已部分履行,且已到货物未安装的责任在***公司,故君盈公司应就**门业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已送至案涉工地的未安装货物进行结算支付。现根据评估报告结论,案涉工程已安装、未安装已到货的防火门、***的市场价值为378780元,君盈公司已支付90743.36元,故君盈公司应支付**门业公司的损失金额为288036.64元(计算方式:378780元-90743.36元)。**公司据此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20日开始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依据不足,本院认为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较为适宜,故调整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8803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君盈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独资设立,**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资产独立***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君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君盈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山***花园1-5栋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于2022年2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支付288036.64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88036.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于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11元(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4744元,多预交的1333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直接向本院缴纳。鉴定费12700元(原告柏广东**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山市君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迳付原告柏广东**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