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都盛邺广告有限公司与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7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都盛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3区55号。 法定代表人:***,顾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口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天都盛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都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天都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中投公司的反诉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中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居间服务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下列条件全部得以实现的,视为乙方取得居间服务成果并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前述约定明确具体,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中投公司对天都公司如何提供居间服务以及如何取得居间服务成果的过程没有要求,只要中投公司成功中标即视为天都公司已经完成居间事项。民事诉讼遵循优势证据规则,天都公司提交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足以证明天都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事实的存在。***于2021年6月21日向***发送微信“秘书长您好,刚才与我们董事长交流了咱们的合作意向,第一,关于北京大同项目时间上的确太紧,给您运作上失去了时间,这是我们的原因。我们董事长近期也找了一路关系,综合考虑,我们计划就正常投标了。”***发送前述消息没有提出任何要求解除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将其解读为合同解除系事实认定错误,即便中投公司和***在诉讼中单方面将其解释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改变2021年6月21日发送的前述消息未提出解除合同的事实。***当庭完整陈述为“因为当时我不能确定,我们不知道他这说的话什么意思,很明显有说要跟我们签了合同要解除的意思,但是不是这个意思,我就约他面谈讨论这个事”,可见***并未知晓,更未认可中投公司2021年6月21日向其发送的信息系解除合同。***2021年6月21日发送信息前,天都公司已完成居间服务事项,中投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中投公司反诉请求是解除《居间服务合同》而非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说明中投公司认可在此之前合同一直有效。***非中投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和解除合同的权限。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居间服务合同》第二条关于居间服务费支付条件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认定案件事实。一审判决认为天都公司应当证明履行居间服务的过程,明显违反民法典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仅为***个人的普通朋友,***与天都公司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与本案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故其并非与本案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系直接参与案涉居间服务合同签订的中投公司员工,与本案存在直接且重大的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投公司辩称,不同意天都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服从一审判决。 天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投公司向天都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5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中投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 中投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天都公司与中投公司订立的《居间服务合同》;2.本案反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天都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6月1日,京能大同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公司)在北京京能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内蒙古京隆电厂至大同市供热长输管线项目直埋保温管设备招标(二标段)招标公告,其上记载:招标条件为本内蒙古京隆电厂至大同市供热长输管线项目直埋保温管设备招标(二标段)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京能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对招标人资格提出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年6月1日12时30分至2021年6月7日17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10时00分,开标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10时00分,监督部门为京能公司,招标人为京能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京能招标集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招标公司)。 甲方中投公司与乙方天都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如下居间服务:1.宣传推广甲方企业形象,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为甲方实现产品销售创造良好条件,甲方销售产品包括各种防腐、保温管道以及各种防腐管道配件(包括但不限于弯头、三通、四通、大小头及其法兰等);2.协助甲方与客户内蒙古京隆电厂至大同市供热长输管线项目直埋保温管招标建立联系,并协助甲方协调客户关系,积极促成甲方与客户达成实质性业务合作,即签订中标合同;3.其他为实现甲方与客户实现实质性业务合作所必需的居间服务活动。二、下列条件全部得以实现的,视为乙方取得居间服务成果并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1.甲方与客户签署正式的商业合作书面协议,即中标采购合同;三、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若甲方以最低价中标,暂定为中标合同含税金额的2%为居间服务费。四、如下情形,均视为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事项范围:1.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业务信息或乙方自行收集的业务信息,在实际提供居间服务的基础上,最终促成甲方与客户达成实质性业务合作;2.经乙方实际提供居间服务,甲方与某客户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达成实质性业务合作后,甲方与该客户后续再行达成的新的实质性业务合作;3.经乙方实际提供居间服务,甲方与某客户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实质性业务合作后,甲方与该客户后续再行达成的新的实质性业务合作。五、居间服务费的确定及支付方式如下:1.甲方承诺,自与业主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的50%。2.甲方在首批货款到账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结算总量支付乙方剩余50%的居间服务费。3.乙方因签订、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补偿。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六、甲方的权利义务:1.提供真实、合法的甲方各种证照及企业其他相关资料,供乙方无偿使用。2.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在处理公共关系和业务谈判中遇到需甲方说明的问题,甲方应及时到场。3.负责投标文件的准备,标书的编制,并到投标现场投标。中标后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4.按照供货合同要求及后续变更签证要求组织生产、货物运输、交货、后续服务、结算等。5.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费用。七、乙方的权利义务:1.协助甲方做好投标准备工作,如搜集用户相关信息,整理相关资料,协助编制标书,以及投标的其他各项工作。2.负责收集掌握市场信息,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为甲方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作好前期其他工作。3.每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居间费增值税发票。八、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在双方合作期间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对外泄露。双方在合作期间以及合作结束后,不得利用已获秘密作不利于对方的行为或谋取利益,否则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落款处甲方加盖中投公司公章,落款日期处为空白,乙方加盖天都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落款日期部分:天都公司提交的该合同为空白,中投公司提交的该合同为手写2021年6月17日。一审庭审中,天都公司和中投公司均表示前述合同为2021年6月17日签订。 2021年6月30日,京能公司在北京京能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内蒙古京隆电厂至大同市供热长输管线项目直埋保温管设备招标(二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其上记载:公示结束时间2021年7月5日18时00分,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中投公司,投标报价17600万元,质量满足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满足要求,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资格能力条件满足要求,评标情况满足要求;中标候选人第二名河北汇东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5886.31864万元,质量满足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满足要求,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资格能力条件满足要求,评标情况满足要求;中标候选人第三名河北京九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5802.5379万元,质量满足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满足要求,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资格能力条件满足要求,评标情况满足要求;中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2021年7月6日,京能公司在北京京能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内蒙古京隆电厂至大同市供热长输管线项目直埋保温管设备招标(二标段)中标结果公示,其上记载:中标人中投公司,中标价格17600万元,监督部门为京能公司监督部门并提供电话……。 2021年7月6日,京能公司向中投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投公司为前述项目中标人,中标价17600万元,请中投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与京能公司签订合同。 2021年7月8日,买方京能公司与卖方中投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其上记载:京能公司为获内蒙古京隆电厂至大同市供热长输管线项目直埋保温管设备(二标段)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中投公司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签约合同价176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3%,税额为20247787.6106元,不含税总价155752212.3894元……落款处甲方加盖京能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捺印,乙方加盖中投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捺印,落款日期均为2021年7月8日。 ***与***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6月4日,***通过***微信好友验证;2021年6月7日,***发送文字:“程秘书长:您好,首次拜访印象深刻!希望能深度合作,关于西安热力投资方式,烦请您给予统筹!谢谢您”,***回复:“好的,我推推看看”;2021年6月10日,***发送位置截图,***回复:“收到”;2021年6月11日,***发送语音:“秘书长,抱歉,刚才人家领导在屋里说了会话,我现在往过赶了,我估计得40分钟,实在不好意思”,***回复:“正在吃饭,不着急,慢慢开”,后***发送公司信息查询截图和中投股份资质文件(1)文档;2021年6月14日,***发送居间合同(1)文档,***发送文字:“中投天津智能管道公司正在参与京隆电厂到山西大同热力管道项目。中投管道是国内知名的管道品牌,质量、价格及配合能力一直领先行业,在此次项目中将会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看看是否可以关注,支持。感谢!”,***回复:“谢谢”;2021年6月15日,***发送宣传合同书615和执行主任合同书615文件,***回复:“收到”;2021年6月17日,***发送文字:“发个地址,谢谢”,***发送位置截图,后***发送文件,并附言:“秘书长,我把居间合同发给您,您看一下,合适了,你把章一盖扫描打印上两份,你给我一份,你留一份”,***回复:“好的”,***随后告知到了前述地点;2021年6月18日,***向***发送双碳战略报告文件,***回复:“好的,收到!”;2021年6月19日,***发送位置截图,***询问:“部长,您给我发个位置是怎么着?要吃饭吗?需要我赶过去吗?”,***回复:“不是,就是没在北京,下午我和***再讨论下”;2021年6月21日,***发送文字:“秘书长:您好,刚才与我们董事长交流了咱们的合作意向,第一,关于北京大同项目时间上的确太紧,给您运作上失去了时间,这是我们的原因。我们董事长近期也找了一路关系,综合考虑,我们计划就正常投标了。第二,关于后期合作,我们董事长完全同意,双方的协议草稿律师今天我们也交流了,还需要修改后发给您。非常感谢!”;2021年6月23日,***发送位置截图,***回复:“好的”,双方再次见面,后***发送“引热入西”长距离供热项目概况文件,***发送“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宣传片,重磅来袭”链接;2021年7月9日,***发送:“周六日抽空见一面,是否方便”,并发送执行主任合同书615pdf文件,***回复:“收到”;2021年7月12日,***发送:“下午能否把这个合同弄好”,***:“秘书长,能不能把那个合同word版给我发一份儿,有我们律师啊,可能在上边儿,多多少少要修改一下”;2021年7月14日,***发送执行主任合同书615word文件,***回复:“收到”;2021年7月15日,***发送20210714执行主任合同书修改建议word文档,***回复:“收到”;2021年7月16日,***发送20210714执行主任合同书修改建议pdf文件;2021年7月26日,***发送:“咱还要找到一个不伤和气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我这个还是有点难受的;豪特耐第一批货两车六根都到场了,你们是不是也快了,大家都挺好,就是把我给搁这了,总是要处理一下吧”,***回复:“程秘书长:您好,决不伤和气,各尽所能,有就是有!我是求财的,愿交更多朋友,但是,这次没有合作成,我们可以合作下一次!看长远吧!”,***:“你总是套路我”,***:“您不了解我!我从不搞虚的假的!我还是那句话,我们往后看,实心实意干点事!”,***:“眼前的事还是要说说,不然我交代不了,愁死了;他们给我出了不少建议,也可能有效,毕竟有合同,但是我觉得还是要商量为主,有合同,你们也干成了,这点钱都是小钱,你们搞事业的何必呢,外面漂一个合同你们不认?还有别的说法?我是左右为难,要不到钱被说怂包了,这路断了还要赔钱,关键是显得我特没能力。要钱吧,就是套路对套路,律师对律师,最后给钱一定很勉强,很尴尬;他们让我和内蒙古诚钢管道或兴邦管道的邱总合作西安的项目,但是就算签了跟你们一样的协议最后不履行不还是扯皮吗,这些项目利润主要在材料和施工上,如果不能百分百拿到手,那费劲就不值当了;材料是主要利润来源,这个来源有不确定性就有巨大风险”;2021年8月3日,***发送:“二、1是必要条件,四条成为充分条件,也是参考条件”,无人回复;2021年8月12日,***发送:“宇刚管道已到十二车,豪特耐已到二十三车,不知道你们什么情况”,***回复:“发运正常,已发了四十余车”;2021年9月14日,***发送:“我们搞了一个供热管道系列课题”,***回复:“方向很好”,之后***提到:“到北京后我请你和北京煤热院领导一起聚聚,有机会给你再做点工作,他们项目机会还是很多的”,***回复:“好的”,***:“华北市政院,清华同衡都可以给你们提供更多支持,但是你不能欺负我,今天热力的人就说了,你是欺负我实力小啊,我实力再小有很多事还是有实力的吧”;2021年9月23日双方约9月24日见面;2021年9月24日,***发送供热管道系列课题烟酒启动会新闻稿终版(1)、供热管道安全运行管理标准大纲、供热管道管理系列课题研究启动会会议纪要等文件;2021年9月27日,***发送宣传合同1pdf文件,***回复:“我先看看”;2021年9月28日,***发送:“看看这两天是不是签一下”,***回复:“收到,我们尽快讨论一下”;2021年10月12日,***发送截图,并附言:“程秘书长:这是比较靠谱的项目信息,请研判!”,***再次发送宣传合同1pdf文件;2021年11月2日,***发送:“尽快落实吧”;2021年11月5日,***发送:“哈萨克斯坦项目让我提供资料”,***发送乌兹别克斯坦招标文件及澄清(1)压缩包及中投股份资质文件word文档,***回复:“收到”;2021年11月8日,***推送Damon微信名片(***),***回复:“第一,盛远和中投没有任何联系。二,那个居间协议未体现签署居间协议时你们支付费用,而是居间成功后支付,和上一个协议一样最后还是要扯皮了”。庭审中对于2021年6月21日***发送文字的意思,***表示是要求终止合同的意思,中投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表示当时收到该微信“很明显是有解除合同意思,所以约了***见面”,并在2021年6月23日面谈时表示“一句话就解除不可能”,要求先看投标结果,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同意,其不同意解除合同。 ***与中投公司***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1月8日,***:“您好程总,我是天津中投智能管道有***,负责销售,常总将您微信推荐给我,具体事宜跟您对接一下,多多指教”,***还发送了中元公司-居间合同word文档,以及其手机号。 ***出庭作证,表示***与“***”(***)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11日,“***”(***)在北京市地安门西大街185号与***见面,***就案涉项目向***进行约2小时左右的投标指导,主要涉及分析竞争对手情况、商务技术废标项、报价合理区间等,并约定就投标内容保持密切联系,并请通过各种渠道对中投公司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在此期间***主要是泡茶,除了拿茶和去卫生间,***几乎都在现场。 ***出庭作证,表示通过介绍到北京出差时见过“***”(***),初次见面就是相互了解,***介绍中投公司情况,“***”(***)介绍民族供热协会,当时通过中间人介绍“***”(***)与京能公司有一些业务上合作,希望“***”(***)能够介绍宣传中投公司,也希望看看“***”(***)对投标是否能够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2021年6月14日***发送“中投天津智能管道公司正在参与京隆电厂到山西大同热力管道项目。中投管道是国内知名的管道品牌,质量、价格及配合能力一直领先行业,在此次项目中将会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看看是否可以关注,支持。感谢!”,***也不知道为什么发送这段话,《执行主任合同书》和《宣传合同书》是“***”(***)想让中投公司加入其所在协会,但其考虑到需要交几十万费用,就需要了解不可能直接答应,在与“***”(***)了解过程中,发现“***”(***)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资料有效沟通和合理的业务交流,所以2021年6月21日发送“秘书长:您好,刚才与我们董事长交流了咱们的合作意向,第一,关于北京大同项目时间上的确太紧,给您运作上失去了时间,这是我们的原因。我们董事长近期也找了一路关系,综合考虑,我们计划就正常投标了。第二,关于后期合作,我们董事长完全同意,双方的协议草稿律师今天我们也交流了,还需要修改后发给您。非常感谢!”这段文字,终止合同,“***”(***)没有对于投标做过任何分析指导,2021年6月11日发送股份资质文件是因为“***”(***)询问能不能发个企业资质类的东西看看,之后是“***”(***)希望在这个项目上多少给点,通过“***”(***)与***的联系,***觉得“***”(***)好像很为难,***则表示案涉项目没做什么就到此为止,哪怕以后别的项目上可以再合作。 一审另查,***为中投公司总经理、董事。天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其另有名字“***”。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天都公司与中投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天都公司要求中投公司支付《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天都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约履行居间服务合同义务。天都公司表示其为中投公司进行投标指导等工作,但其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无法充分显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出庭表示“***”(***)为***进行投标指导,***表示其系“***”(***)朋友,***、中投公司对于***所述亦不认可。天都公司表示在中标前后,中投公司与天都公司反复多次就签订《执行主任合同书》和《宣传合同书》进行沟通,是中投公司认可应当向天都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事实,但其对此亦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无法充分显示其所述***同意支付居间费用的意思,且中投公司、***均表示前述两份合同与本案无关,亦不认可天都公司所述情况。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天都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天都公司要求中投公司依据《居间服务合同》支付居间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中投公司作为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依据本案中***与***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于2021年6月21日向***发送微信“秘书长:您好,刚才与我们董事长交流了咱们的合作意向,第一,关于北京大同项目时间上的确太紧,给您运作上失去了时间,这是我们的原因。我们董事长近期也找了一路关系,综合考虑,我们计划就正常投标了。第二,关于后期合作,我们董事长完全同意,双方的协议草稿律师今天我们也交流了,还需要修改后发给您。非常感谢”,中投公司、***均表示案涉文字为表达解除案涉项目居间合同的意思,庭审中***提到2021年6月21日***给其发送的此段文字很明显是有解除合同意思,所以约了***面谈,并在面谈中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发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天都公司,中投公司对于***的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进行了认可。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居间服务合同》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驳回北京天都盛邺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北京天都盛邺广告有限公司与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询: 1.天都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6月14日向中投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微信文字内容“中投天津智能管道公司正在参与京隆电厂到山西大同热力管道项目。中投管道是国内知名的管道品牌,质量、价格及配合能力一直领先行业,在此次项目中将会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看看是否可以关注,支持。感谢!”系***代表天都公司向中投公司就涉案招投标事项编辑的宣传语。 2.中投公司称***于2021年6月21日向***发送的微信文字内容“综合考虑,我们计划就正常投标了”是指由于时间太紧张,天都公司没有时间进行运作,故由中投公司自主投标。对此,天都公司称***该段微信文字内容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庭审笔录记录不完整,***在一审庭审中的意思是其不知道***发送的内容是什么意思。经查,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称“因为21***给我发了一段话,6.23上午10点约定的见面就是为了21号的这些话,问给我发的是什么意思,这个就是纠纷的开始”,法庭宣读了2021年6月21日的微信文字记录并询问***“大同项目是本案项目吗”,***回答“我不能确定,我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很明显是有解除合同意思,所以约了***面谈”。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天都公司关于中投公司应当支付居间服务费且《居间服务合同》不应当解除的主张能否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天都公司主张中投公司应当按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居间服务费,故其应当举证证明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天都公司虽称其对中投公司中标涉案项目所作工作内容包括编辑招投标宣传语、现场见面辅导等,但未能指向《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其虽称双方就签订《执行主任合同书》《宣传合同书》进行磋商可以证明中投公司认可应向其支付《居间服务合同》项下费用,但亦未就双方签订《执行主任合同书》《宣传合同书》与其履行《居间服务合同》项下义务之间的关联性作出充分合理说明。因此,天都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关于中投公司应当支付居间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天都公司关于中投公司中标涉案项目即应视为其已完成居间服务、无需查明其履行合同有关事实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中投公司作为《居间服务合同》项下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根据查明案件事实及当事人陈述,涉案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2日,中投公司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微信向天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综合考虑,我们计划就正常投标了”,***在一审庭审中亦称该内容明显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所以约***面谈,天都公司虽在二审中对此予以否认,但未作出充分合理解释,加之***后于2021年7月26日向***表示“这次没有合作成,我们可以合作下一次”,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沟通内容认定《居间服务合同》于2021年6月21日解除,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天都公司关于不知道***发送内容何意、其未认可解除合同,故《居间服务合同》不应解除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0元,由北京天都盛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