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3民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口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燃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西路1号嘉禾产业园C18号楼A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燃热力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天津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发布采购文件,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并中标,依据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案外人深圳市宏通管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天津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发函要求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供货。鉴于上述情况,应追加深圳市宏通管材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查清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及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作出裁决。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投(天津)智能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