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4042号
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16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4075373F。
法定代表人:袁清光,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柴沟镇镇府街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85004302436G。
法定代表人:夏业秀,镇长。
申请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存款8739376.97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密市柴沟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存款8739376.97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逄文静
书 记 员  刘 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