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执7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16111号。法定代表人:袁清光。
被执行人:南京峰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峨眉路300号3026室。
法定代表人:竺明华,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峰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南京峰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维修费760227元。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2,公告费600元,缴纳申请费10002元。被执行人南京峰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南京峰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峰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保险、车辆、证券等信息。
三、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峰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呈异常未注销。
经与申请执行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沟通执行流程及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措施及结果表示认可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峰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呈异常未注销。申请执行人中化学交通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与其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协商,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3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 判 员 李正权
二〇二一年十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 琳
书 记 员 吴梦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