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1546号
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17657738。
法定代表人:吴翀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清,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红敏,女,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麻池乡响水洞电站,住所地: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麻池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8NH388T。
法定代表人:覃全胜。
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麻池乡响水洞电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麻池乡响水洞电站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998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东风牌轿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麻池乡响水洞电站银行账户存款49980.10元,(以人民法院查询结果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兵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