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昇电气有限公司

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昇电气有限公司(原湖北新昇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25民初703号之一
原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70787065X,住所地远安县嫘祖镇分水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鲍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原湖北新昇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17657738,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环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翀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清,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以争议的变压器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家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