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昇电气有限公司

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15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17657738。
法定代表人:吴翀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清,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红敏,女,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14631218P。
法定代表人:余飞。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新昇电气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了(2020)鄂0682民初154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026.25元。查封了新昇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轿车。解除保全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世龙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新昇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迪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曼丽